摘要
为了实现法治目标,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要遵循不同的逻辑对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作出不同的规范,这就决定着公私二元的法律结构成为现代法律的基本构造。现代法治的重点是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因此法律之治就集中体现为公法之治。要实现公法之治的目标,一个必要前提就是具备一种由总论与分论共同构成的完整的公法学来解读公法现象和引导公法变革。由于现有的公法理论体系只有作为分论的部门公法学,缺少总论,因此应当强化公法学总论研究,以为公法之治提供完整的理论之维。
出处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5期65-69,共5页
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