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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法律促进——基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分析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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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由社会主导,主要通过慈善捐赠来实现。为促使公益性捐赠制度化和规模化,对于第三次分配这一游离于市场和政府外的第三域的分配机制,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是促进个人或企业更积极地从事公益性捐赠,因此,政府要对公益性捐赠提供税收优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则是偏离基准税制的诱导性税法规范,性质上属于"促进型法"的范畴;为了均衡保护纳税人、捐赠者和公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减让税收利益必须有所限制,"法定限额内的捐赠准予扣除"的规则划定了政府减让税收利益的界限,有助于实现公平分配。
作者 叶姗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17-126,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的促进型法研究"(09CFX002)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黄茂荣.《论税捐优惠(上)》,载《植根杂志》2007年第8期.
  • 2陈清秀.《税法的基本原则》(下),台湾地区《植根杂志》2000年第10期,第366页.
  • 3[美]布鲁斯·F·戴维尔.《预算流程中的税式支出》,载[美]罗伊·T·梅耶斯等.《公共预算经典——面向绩效的新发展》(第1卷),苟燕楠、董静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页.
  • 4[美]MartinFeldstein.《税收支出的理论贡献:慈善捐赠情况》,载[美]HenryJ.Aaron,MichaelJ.Boskin等合著.《租税经济论丛》,李金桐、吴家恩合译,“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4年版,第103页.

同被引文献727

二级引证文献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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