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50年代以来,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其具体内涵从最初的"国家建设"走向改革开放后的"建设",并最终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通过后走向虚无。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所谓的公共利益实际上成了政府决定的利益,只要政府决定了,则征收不可避免。尽管国家也不断地对土地征收进行控制,但在"发展经济"的背景之下,控制并不是为了限制"公共利益"的滥用和保护私人权利,且其本身也是乏力且摇摆不定的。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演变是由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形势"所决定的,它下一步如何发展取决于各种力量的博弈。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51-61,共11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服务行政的原理与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9CFX016)的阶段性成果
中央编译局社科基金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2B13)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