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存在着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缺乏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市场机制,环境管理机构设置重叠、空缺,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内容交叉矛盾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应当尽快进行修改。在该法中应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污染者负担受益者补偿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强化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作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立法上引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环境和自然资源,解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重叠、空缺的问题。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75-182,共8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