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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再思考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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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存在着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缺乏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市场机制,环境管理机构设置重叠、空缺,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内容交叉矛盾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应当尽快进行修改。在该法中应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污染者负担受益者补偿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强化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作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立法上引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环境和自然资源,解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重叠、空缺的问题。
作者 曹明德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75-182,共8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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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章.
  • 2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
  • 4《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9条第2款.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款.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5条.
  •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
  • 9《中华人民共和围环境保护法》第20条.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1条.

共引文献94

同被引文献296

引证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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