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依赖于对国家的认识和规范,不同时期的"国家"宪政学说导致了不同的国家职能及宪法规范特色,与传统西方国家宪法以限制"国家"之宪法规范建构不同,我国宪法对"国家"赋予了更多积极作为的义务,直接规范"国家"的条款及其内容形成了中国宪法的特色,这在回应现当代宪政国家的基本职能扩展的同时,也为国家权力懈怠和恣意留下了一定空间,从宪政法治国家的建设来看,中国宪法"国家"规范在现有体系上尚需补充相应的限制条款,完善现有不合理条款,从宪法制度上确保国家既积极有为也有不得为、不乱为的边界和约束的宪政国家的建成。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5期5-13,共9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