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了控告权,赋予一切社会成员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其他现行法律与之存在冲突、抵触,导致此项权利无法真正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者主体资格难以保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将公民、社会团体等排除在起诉者主体资格之外,没有真正回应社会各界的期望,全面开放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者主体资格。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94-97,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突发事件中的手机舆情生成及对策研究"(12XJA860002)
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2009年度课题"环境犯罪公益诉讼起诉者保障研究"(FZFK09-1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