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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立法掣肘与破解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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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了控告权,赋予一切社会成员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其他现行法律与之存在冲突、抵触,导致此项权利无法真正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者主体资格难以保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将公民、社会团体等排除在起诉者主体资格之外,没有真正回应社会各界的期望,全面开放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者主体资格。
作者 庹继光 李缨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94-97,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突发事件中的手机舆情生成及对策研究"(12XJA860002) 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2009年度课题"环境犯罪公益诉讼起诉者保障研究"(FZFK09-10)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杨华.环境司法中的法院[EB/OL].http://www.rlel.whu.edu.cn/article.asp?id=30221.
  • 2段墨红.云南环保案件审理工作出新规,环保局不准打环保公益官司[N].都市时报,2009-05-14(5).
  • 3王世玲.环保法庭助NGO走向前台[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07-28(12).
  • 4王新玲.环境公益诉讼,谁做原告?[J].中国报道,2009(3):90-91. 被引量:3

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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