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自治与仲裁地程序法对仲裁的控制之间存在张力。但无论从国际立法规定,还是从各国国内立法的主流趋势来看,仲裁程序自治都已成为仲裁的普世价值。但目前来看,中国仲裁立法仍为例外,其规定为仲裁程序自治所留空间较为逼仄,应予彻底变革。除当事人直接约定外,仲裁庭与仲裁规则的适用,对仲裁程序自治的实现,也有重要作用。当然,仲裁程序自治一般不可突破仲裁地仲裁程序法强制性规则的底线,否则将无法获得有效裁决。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64-71,共8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