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吴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原系增城市新塘镇田心村党支部委员、治安会主任。2007年下半年,吴某与刘某明等6人经商量策划。租用田心村开发区一制衣厂地下室为赌博场所,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中吴某负责疏通与公安机关人员的关系。该赌场每晚纠集二三十人以扑克牌赌“三公”方式进行聚众赌博,
作者 廖胜泉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2年第11期39-39,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