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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公证客体的表述之我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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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8月311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正案”),修正案第14条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13民诉法”)第67条修改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第69条,并对旧民诉法第67条有关公证客体的表述作出了修改:
作者 刘疆
机构地区 中国公证协会
出处 《中国公证》 2012年第11期4-7,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编审.公证业务讲义[M]. 法律出版社, 1982
  • 2鲁齐 译.日本公证人法[M]. 法律出版社, 1981

同被引文献2

  • 1王胜明;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
  • 2严军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7.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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