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晋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需要保护、还需鼓励它的传承与传播。晋剧艺术的这一身份.表现为晋剧表演团体转企改制之后.出现了“公益性”事业单位与“盈利性”企业单位并存的情况。而这致使在晋剧艺术市场中,晋剧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营存在“公益性”与“盈利性”并存的模式。我们需要考察.此种文化体制改革后的晋剧经营制度.是否有利于晋剧艺术的发展.以满足其背后折射出的保护文化多样性、弘扬传统文化、实现文化复兴、确定自身文化身份的强烈诉求。
出处
《福建艺术》
2012年第6期37-39,共3页
Fujian Arts
基金
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102100)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