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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于11月1日正式执行。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法还明确,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出处
《江淮法治》
2012年第22期5-5,共1页
关键词
资金限额
业务管理
中国人民
身份证件
银行制
一次性
信用卡
分类号
D261 [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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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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