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在理解日本刑法中的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时,存在着以下误区:在理论前提上,将作用分类法下的共犯体系视为共谋共同正犯之障碍;在概念使用上,将共谋"共同正犯"的问题粗化为共谋"共同犯罪";在主观界定上,将共谋共同正犯之"共谋"庸俗化为共同"故意";在客观基准上,将未形成支配/对等作用的共谋者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在分析方法上,将共谋共同正犯立足于犯罪预备形态而非正犯类型展开讨论。我国如要引进日本刑法中的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必须明确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变化及背景、成立条件与基准事实、处罚原则与责任法理等基本问题,而不能在似是而非的基础之上囫囵吞枣。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00-111,共12页
Law Science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质的犯罪论"(07BFX05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