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层官僚制就其功能而言即是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化就是法院相互关系的行政化、法院内部模式的行政化、法院内部人事管理的行政化等。传说中的司法独立的神话式功能影响是如此之大,而相对于司法的实际作用却又是如此有限。即使在西方国家,法院也被牢牢地放置在议会中的国王之下。司法独立是指每个法官都可以对所支持的判决方式最为充分地提出自己的理由。任何的制度创制都是一种归纳的选择,而非演绎的结果。我们对司法制度的选择只能是更好的选择而不是最好。法官地位独立、行为超然和思想理性是司法职业本色,也是司法威信之基础。我们对法院管理中的理性官僚制之改造只能以政府模式向治理模式过渡阶段,用合法、合理,符合中国本土特征的方式来度过。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33-142,共10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官的实践理性论>(09BFX002)课题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