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律师择业的经济理性指的是两种常见的行为选择:在业务类型上优先选择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在执业地上偏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经验研究发现,一方面,中国律师的择业理性选择大致是符合当前现实的;另一方面,在中国社会转型及律师职业变迁的"大历史"中,此种经济理性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无论是律师、律所还是包括法律教育机构在内的整个产业界都不仅仅要考虑当前的经济利益,还要根据更长远的行业发展进行前瞻性规划与调整。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43-155,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曙光计划"
"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