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底已经完成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征求意见稿”正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征询意见。而据法院内部人士对外透露,该稿第250条是关于法院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辩护人、律师代理人可以予以处罚的规定,其中明确写着法院可以对违反秩序的辩护人、律师代理人“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这一“内情”被披露之后,舆论哗然。上海市律师协会展开了主题为“避免刑诉法二次立法问题”的紧急讨论,并呼吁废除这样的“越权”规定。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33期52-52,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