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开与保密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体,修订后的《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间的角力充分说明了这种矛盾的深刻性。但是要衡平二者之间的关系,却绝非如部分学者所言"颁布信息公开法"那么简单。美国成功经验的本质并非仅仅表现在"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立法原则,而且还表现在很好地解决了信息公开法律和保密法规之间的天然冲突。正是深思熟虑的立法理念和完善精致的立法设计,才使得美国的公开与保密关系由角力变为合力。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33-138,共6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中美比较视野下保密管理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影响研究>阶段成果(12BGL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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