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民间借贷成为我国最热门的投资方式之一,而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跑路潮"揭示的民间借贷危机令世人震惊。民间借贷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既不同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贷,也不同于高利贷。国家干预民间借贷是民间借贷调节机制二元化、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发达、社会本位价值取向的确立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国家应对民间借贷进行调节,但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在承认民间借贷正当权利的基础上,应当坚持社会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公平的原则,采取疏导而非打压的政策,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其合法化、阳光化。
出处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21-23,共3页
Southwest Finance
基金
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形势下产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研究"(10XFX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