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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垦区特色的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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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龙江省垦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黑龙江垦区原有的“两级授权,一级派出”的行政执法体制基础上,对垦区进行了“一揽子”授权,规定“垦区的行政执法工作由省农垦总局、管理局所属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国有农场场区行政执法工作由管理局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派驻管理”。
作者 张启新
出处 《农场经济管理》 2012年第11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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