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鹿洲公案》,原名《公案偶纪》,是蓝鼎元在狱中回忆记述知潮阳县期间审判的案例,自刊刻以来,颇受各地吏员称许,后被收入《四库全书》史部传记类。清末,有人将《鹿洲公案》改名为《蓝公奇案》,与《包公案》、《施公案》合并为《三公奇案》印行,民国初年亦有书坊以《蓝公奇案》等名称印行。近二十多年来,学术界或以风俗史料视之,或以古代法学材料视之,或以文学视之,各因所需,论述不一。其中尤有学者因为《鹿洲公案》曾以小说之名印行,于是将错就错,将《鹿洲公案》定为文言公案小说,并据以论述。有见及此,笔者乃溯源求本,考述《鹿洲公案》之成书、刊行及名目变异,如何由史入稗,评论学术界对于此书存在错误的文本认知,并参以各种研究论述资料,详加辨述,以厘清《鹿洲公案》的文本性质是史部著作,不应归属为公案小说类。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3-49,共7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