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1993年市场经济的确立,1999年反革命罪的修改、统一战线的扩大和依法治国的确立,以及2004年人权的人宪,八二宪法的价值目标已然转变为通过制约公权力来保障人权。这决定了转型时期的法院改革应符合这一宪法价值。尽管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无权对人大立法指手画脚,但是,它依然在改革实践中努力寻求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从而保障人权。进而,这些也影响到了法院自身的宪法地位。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8-50,共3页
Global Law Review
基金
韩大元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八二宪法颁布30年实施状况研究"(批准号:11YJA8200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