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使其仅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种定位与公立高校实际承担的公共行政职能不符合,既不利于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公立高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规制,而且还导致公立高校无法摆脱政府的控制。解决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界定公立高校在现实中的实际身份。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赋予公立高校公务法人地位。
出处
《黑龙江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34-36,共3页
Heilongjiang Researches on Higher Education
基金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