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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未来3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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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处 《企业家信息》 2012年第11期6-6,共1页 Information for Entreprene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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