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早在1978年就确立了行政司法重过错赔偿原则。2000年以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马吉拉案"、"博潘女士案"、"盖斯塔斯案"等一系列案件,回答了行政司法赔偿责任归属与归责原则问题,超期审判被定性为一般过错并成为行政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之一,大学、行业协会的纪律委员会等专门行政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也统一由国家承担。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36-44,共9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社会转型期的法治政府建设与公民权利保障"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