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被认为是一个无比重要的,在内容上却未曾被界定、甚至是不可能被界定的概念。这并不意味着在一般法律理论和已有法治实践中,“法治”就像“正义”那样,拥有一张普洛透斯般变幻多端的脸庞,乃至可以将法制比附为法治、将缺陷引申为特色。一个最低限度的共识应当是:法治和无政府状态相对立,更和专制相对立。一般法律理论中的法治概念,同样拥有一些作为最小公分母的特征或要求,且可以通过形式、实质和程序这三个相辅相成又相制衡的维度进行指要式表述。相应地,每一个基本实现了法治的社会,也应该能在这个三维法治空间内,找到自己的立足点。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9-12,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