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改革举措,是为了改变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l监督不力的现状,充分发挥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领导和监督,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出处
《青海检察》
2012年第5期8-10,共3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