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社会,主体性原则也被贯彻到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在个人主义、理性主义、人本主义理念的共同作用下,现代司法形成了其特有的运作逻辑,由于它过分强调形式化的理性和既有秩序的恢复,因而造成了"滥讼"、"未来指向性"缺失等问题。在主体性重建过程中,现代司法模式发生了变革,建构了一套以合意为核心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补正了由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果。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37-44,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生视野下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法律保障"(11CFX03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0JJD820007)"权利本位论研究"
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当代中国法治"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