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犯罪学对犯罪原因的探讨上,我们习惯上多从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等社会因素,性别、年龄等犯罪人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及时间与空间因素等方面进行研究,对于传统上只被认为是控制犯罪的积极因素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却并没有纳入到犯罪原因的构成中进行讨论。事实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特别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把握和运用,也是构成犯罪原因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科学认识和预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何谓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不相适应将如何影响犯罪行为的生成,应如何运用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科学认识和预防犯罪,针对以上三个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学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