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务性作品是指自然人(包括个人和集体)为完成其本职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现代社会,“在文化经济中也显示出向雇员社会方向发展的普遍趋势”,职务性创作十分常见。职务性作品属于典型的“为他人创作之作品”,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创作过程的他主性、目的上的为他性,或者说是非独立性”。由此,职务性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不仅普遍、而且具有独特的复杂性,世界各国均对其做出尽量周密的制度安排,却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争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的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的作品和第16条规定的职务作品均属于本文在广义上指称的职务性作品,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已多受诟病。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1期34-37,共4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北京市社科规划项目(11JB062)
北京印刷学院校级重点项目(E-a-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