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第11期11-11,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