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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改进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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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借款,主要存在于集团公司内部;另一类是非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借款,即上市公司将资金借予其子公司使用。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第一类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如符合条件可以据实扣除,而第二类企业只能是限额扣除。这一政策加重了第二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这也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不相符。本文就此提出了改进建议。
作者 张星
出处 《财会月刊(下)》 2012年第10期60-61,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2007-03-16.
  •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06.
  • 3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20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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