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借款,主要存在于集团公司内部;另一类是非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借款,即上市公司将资金借予其子公司使用。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第一类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如符合条件可以据实扣除,而第二类企业只能是限额扣除。这一政策加重了第二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这也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不相符。本文就此提出了改进建议。
出处
《财会月刊(下)》
2012年第10期60-61,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