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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地方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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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要求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收个人所得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2年第11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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