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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特定场所遗忘物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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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上特定场所遗忘物的占有,以是否控制或支配该物为判断标准。第二控制人对公共空间遗忘物的支配,需要明确的支配意识;第二控制人对非公共空间遗忘物的支配,只需要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对遗忘在公共空间之物非法占有行为的认定.应根据占有的主体不同区别对待,非法占有人为公共空间管理者的,只能成立侵占罪;若为公共空间的工作人员或第三人,则需再做个别化分析。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2期18-19,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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