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行为人参与实施被组织、领导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数罪并罚或裁量刑罚考虑的因素。本罪属于举动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此外,本罪中积极参加行为和其他参加行为之间无法相互转化;属于积极参加行为还是其他参加行为,以行为人实施参加行为时为截点。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2期24-26,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12XNH021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