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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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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案例启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行为人参与实施被组织、领导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数罪并罚或裁量刑罚考虑的因素。本罪属于举动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此外,本罪中积极参加行为和其他参加行为之间无法相互转化;属于积极参加行为还是其他参加行为,以行为人实施参加行为时为截点。
作者 何龙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2期24-26,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12XNH021项目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9

  • 1《有组织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1993年报告.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3同上.
  • 4张秉法、周振想主编:《新刑法罪案与审判实务精解》,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2页.
  •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 6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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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陈明华,王政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4):49-53. 被引量:8
  • 9康树华,石芳.透视“黑恶势力”[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2):84-95. 被引量:25

共引文献10

同被引文献2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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