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吴某,男,54岁,案发前系某国有企业采购部部长,负责单位生产用品、办公用品等采购。2009年初。吴某所在单位计划采购一批生产机床,并向社会公开了招标信息。林某为某机床制造单位的业务员,为使本单位的产品在本次招标中中标,林某通过他人介绍私下找到吴某,向吴某推荐本单位的产品并表示可以给吴某个人好处,吴某答应会予以照顾。后林某所在公司果然顺利中标,林某为感谢吴某的帮助.从单位财务领出一张50万元的转账支票,并与吴某约定在某饭店见面。后吴某约其好友夏某一同驾车前往该饭店吃饭.二人到达该饭店后吴某让夏某在饭店包间等一会.随后吴某在该饭店另一包间找到林某.收受了林某给予的支票后返回包间将支票交给夏某.要求夏某帮忙将该支票换成现金.在夏某的追问下吴某告诉夏某该支票的真实来源,夏某予以答应。后夏某将该支票换成现金后交给昊某。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22期45-48,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