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元区、申根协定、欧洲法院以及统一的欧洲市场等欧洲格局已经建立了几十年,那么,为什么发明家们不能将他们的发明作为一件欧盟专利(EU Patent)在整个欧盟境内进行保护呢?截至2011年4月,一件欧洲专利局(EPO)统一授权的专利只能在指定生效国获得保护,换句话说,其法律的有效性只能在国家层面取得。申请人必须翻译专利、支付专利生效费和续展费。这种分散的专利制度带来的后果是降低了制度的有效性、简便性和吸引力,特别是产生了高昂的成本和经济不协调。实施欧盟专利则可消除这两个弊端。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2年第10期94-97,共4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