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来看,《物业管理条例》把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作为一个行政管理的问题,主要考虑了行政管理的便利,而偏离了物权保护这个最重要的前提。这显然不符合物权法有关保护业主区分所有权的宗旨,从现实情况来看,也不符合物业管理的实际,不能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实务提供有效的指导。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12年第11期74-77,共4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