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我国"影子银行"表现形式的认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分析了国际上对"影子银行"的认定,指出"影子银行"是非银行的信用中介机构,主要从事着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的信用中介活动。本文认为,从法律关系来分析,"影子银行"体系是由一系列交易组成的。因此,"影子银行"体系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根据"影子银行"的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来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而民间金融不属于"影子银行"。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80-83,共4页
South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