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同其他部门法一样,环境法也有自己的价值,但不同的是环境法的价值一直备受争议,不同的发展时期环境法的价值也有所不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是全人类的环境,而不是某一个人的或者某一个国家的环境。环境法的价值经历了"人本主义"、"生态中心"、"可持续发展"等思想。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员我们不能,也没有资格来"迫害"这个环境。我们唯一必须要做的是在环境承受能力之内来发展我们自己。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11期49-50,54,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