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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领导在内控体系中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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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部控制是衡量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标志,通过实践得出的结论是: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股份公司作为国际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上市地法律监管要求开展内控体系建设,这是美国法律的要求。2002年,美国出台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其中404条款就是要求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同时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要对内控体系建设的有效性负责。
作者 刘振伟
出处 《中国化工贸易》 2012年第11期72-72,共1页 CHINA CHEMICA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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