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者认为目前《高规》对扑救初期火灾规定的贮水量缺乏强度指标,对要求设置的水枪口径亦过大,一般人员很难使用,实际如同虚设。如改配1~2支水喉,同时预留φ65mm 消火栓栓口,则更符合实际操作条件,且10分钟的贮水量可按3~5升/秒流量考虑。并认为,如采用气压供水装置代替屋顶水箱,应选用“大罐装置”贮足10分钟消防水量。最后,并对用于消防的气压罐罐体的设计参数提出了建议。
出处
《给水排水》
CSCD
1990年第6期23-27,共5页
Water & Wastewater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