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住宅物业管理首先产生于物权基础上的业主自治管理,尔后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合同的债权方式进行委托管理,而国家行政管理是对这些社会管理活动的规范、保障和监督。住宅物业管理虽具有多重性质和多层表现,但其根本性质是私法意义上的管理活动,作为民事活动的坚实基础是业主强有力的自治管理。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业管理,决不能轻自治、重委托。
出处
《上海市建设职工大学学报(当代建设)》
2000年第4期23-24,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Construction Professional Institute(Current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