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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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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出处 《税收征纳》 2012年第11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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