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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液状毒品出现后毒品类犯罪定罪量刑的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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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新型液状毒品失量出现,由于液状毒品纯度相差教大、重量落差较大的特点,结合现行立法中以实际重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已不再具有合理性。应以新型液状毒品的出现为契机,为毒品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划分设立新的标准,以含有纯毒品的重量作为定罪与量刑的划分标准.
作者 杨路锦
出处 《大观周刊》 2012年第48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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