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债权的申报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关键制度。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取得参加破产程序的资格,从而参与对破产事件的处理;另一个则是为了追求破产财产的分配。债权人要想通过参加破产程序获得债务清偿,首先必须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明确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其次,其申报的债权必须能够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确认,否则,其没有参加破产程序的资格,也就没有机会实现债权。本文从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破产债权的申报中的相关难点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出处
《大观周刊》
2012年第48期72-72,44,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