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大量存在,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不可否认,小产权房经营者存在违法,但是,这类行为适不适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贵州瓮安的小产权房经营者刘文军就"被《刑法》找上门来了",他一审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这类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给出了答案——针对贵州高院"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最高法院2011年向全国各地高院下发通知,认为"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2年第11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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