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坚持及时性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及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原则。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上,一般分为检察机关被动审查的时间和主动审查的时间,尤其是检察机关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况下,应根据案件侦查取证情况、捕后跟踪监督情况等,随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此外,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部主体,应根据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审查,监所检察部门配合。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2期7-11,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