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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私人财产的主体应增加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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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该条是关于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对保护流转过程中的私人财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法条对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私人财产主体的规定不够全面,遗漏了事业单位,立法应当将其增加进去。具体理由如下: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2期72-72,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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