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窝藏罪中“犯罪的人”如何理解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是指真正的犯罪人,即从审判结局来看,必须是被判决有罪的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作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列为立案侦查对象即为“犯罪的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客观上看犯罪的嫌疑浓厚的人才是“犯罪的人”。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2期77-7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