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表露和显现,难以具体体现到法律规范中去,加之该法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上原则性与封闭性并存,一方面缺少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一般条款作为兜底条款而使其在适用时缺乏灵活性,对市场经济中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调控力度;而另一方面,该法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缺乏实用性。因此,必须合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活性与实用性。
出处
《社科纵横》
2012年第11期51-53,60,共4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