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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转让背景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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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04年7月25日.张三、洪七进入B村镇自来水厂工作,担任B村镇自来水厂泵站操作员,每月工资14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B村镇自来水厂未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09年1月A集团有限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2009年12月B水厂通知张三、洪七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工作.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根据协议,2010年5月A公司正式接管B水厂。
作者 谢红梅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2年第11期19-20,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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